1236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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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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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以各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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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以各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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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申报时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数据为准。未办理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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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年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如有安置残疾人就业,请及时到残联部门进行年审工作。
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已开始,请您及时完成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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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使用江苏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简称“新电子税局”)试点纳税人:【地方特色】→【非税业务】→【非税业务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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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税务12366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